实验室认证CNAS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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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量手册是依据CNAL/ AC0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ISO/ IEC 17025:2005)并结合我公司的检测工作的性质与特点所编制而成的。
《质量手册》主要阐述实验室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与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验室质量管理及质量改进的保证和质量体系审核的重要依据,是实验室进行各项质量和技术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该《质量手册》业经审定,现予批准颁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以维护实验室的权威性,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和科学,向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良的检测及其他服务。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
本规则引用 GB/T27000(等同采用 ISO/IEC17000)和 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 徽标:代表 CNAS 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 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3.2 认可注册号:CNAS 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 认可标识:CNAS 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 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保护本实验室及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技术所有权,真正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本实验室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方相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及本实验室业务、质量技术、行政文件资料保密工作。
1.3 职责
3.2 检验室负责委托方相关信息及本单位文件在检验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3.3 检测人员负责委托方相关信息(特别是报告结果)的保密工作,并接受监督员对保密工作的监督。
1.4 程序
(1) 委托方技术资料:样品外型,包装设计,内控标准(包括企业标准)、配方与工艺,新产品鉴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技术成果专利等。
(2)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3) 本单位业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汇总表,上级下达的抽样计划实施方案,质量分析报告等。
(4) 本单位技术资料:所内技术发展方向,未公开的科研项目内容及拥有的技术成果专利,本所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内容和进度情况,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资料。
(5) 检验相关技术资料:实验室平面布置图;检测设备的相关技术条件及技术文件;本单位用于检测的特殊技术方法、技术手段及措施;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等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6) 质保体系运行的相关质量文件。
(7) 需要保密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3.4 国际互认标志: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 IAF-MLA 或 ILAC-MRA 标志。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 IAF-MLA 或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徽标和 ILAC-MRA/CNAS 徽标。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标识和 ILAC-MRA/CNAS 标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1) 第
(2)第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4.2.3 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4.2.3.1 IAF和ILAC拥有IAF-MLA和ILAC-MRA标志的所有权。CNAS是IAF和ILAC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 IAF 和 ILAC 签署了使用 IAF-MLA 和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4.2.3.2 CNAS 拥有 IAF-MLA 和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该标志。
CNAS 通常以与 CNAS 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4.2.3.3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 1: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注 2: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
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 CNAS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5.1.4 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 CNAS 同意的名称使用 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