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家级17025CNAS实验室认证需要多少费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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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CNAS 具备对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开展认可活动的能力。6.11 CNAS 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6.12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6.13 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或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b) 申请人不能遵守认可合同关于公正诚实、廉洁自律等内容。c) 不能满足上述 6.2~6.12 条的要求。d) 5.1.2.4 所述情况。
6.14 当 CNAS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分别满足以下要求:a) 由于 6.13a)和 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 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 24 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如不能满足 6.4、6.5 条要求),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 6 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c) 由于技术内容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如 6.6~6.9 条),申请人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7 认可评审的要求7.1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CNAS 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审。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再运行相应的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后实施现场评审。7.2 根据技术能力确认需要,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安排测量审核,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3 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 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鉴定标准,检测/校准/鉴定方法及检测/校准/鉴定程序,能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了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了解设备维护保养和校准的规定并掌握校准状态;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要求、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实验室义务,以及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检测/校准/鉴定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c) 在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7.4 对于使用租用设备的申请人,必须能够完全支配使用。
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完全转移,并在申请人的设施中使用。7.5 对于开展内部校准的检测、鉴定实验室,应满足 CNAS 关于内部校准的要求。7.6 当测量结果无法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与 SI 单位不相关时,测量结果应溯源至 RM、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
当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应保证定期与 3 家以上(含 3 家)实验室比对。可行时,应是获得 CNAS 认可,或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
7.7 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授权签字人、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专用设备人员等)应与实验室有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检测、校准或鉴定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7.8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认可:a) 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b) 申请人管理体系控制失效;c)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d) 申请人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e) 发现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f) 5.1.5.3 中所述情况。
7.9 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时,实验室将不能获得认可:a) 实验室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b) 申请认可范围中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包括缺少仪器设备、设施环境不能满足要求、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要求等。c) 对于申请的技术能力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或没有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d) 被评审实验室提供不真实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包括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记录。
e) 被评审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f) 7.7 中所述情况。
8 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对于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的实验室认可,除满足单一场所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各条的要求。8.1 管理体系8.1.1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到各个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或与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
8.1.2 各个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需要时,应配备相应的质量和技术管理人员。8.1.3 各个场所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和覆盖的领域应满足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8.2 申请及受理8.2.1 实验室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分场所提供相关材料。8.2.2 对于不在同一地址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8.2.3 申请认可时,各个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场所其管理体系均应正式运行 6个月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8.3 认可评审8.3.1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申请人申请范围涉及的所有场所。8.3.2 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包括进行现场试验),即使其技术能力与总部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8.4 认可证书8.4.1 CNAS 根据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不同场所,分别公布能力范围。8.4.2 当同一检测、校准或鉴定活动需要在多个场所共同完成时,可在公布的认可范围内对地址进行说明。
9.1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9.1.1 变更通知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CNAS 秘书处:a)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b)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c) 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鉴定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注 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注 2: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
9.1.2 变更的处理9.1.2.1 CNAS 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 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进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9.1.2.2 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实验室除按 9.1.1 条规定通报 CNAS 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 CNAS 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9.1.2.3 当实验室发生 9.1.1 条所述变更而未及时或如实通报 CNAS 秘书处,或对于需要 CNAS 确认,而 CNAS 尚未确认,就使用认可标识时,CNAS 将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可处理。
9.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9.2.1 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要求发生变更时,CNAS 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9.2.2 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 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让获准认可实验室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CNAS 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方式对获准认可实验室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维持认可。
9.2.3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 CNAS 秘书处。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CNAS 可以暂停、撤销认可。
CNAS 秘书处可用 CNAS 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认可决定。10.1 暂停认可10.1.1 获准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 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例如:a) 不能满足能力验证要求;b) 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或复评审;c) 不按时缴纳费用;d) 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过程中发现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维持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e) 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如:人员、设施、环境(如搬迁)、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方法、计量标准等发生变化,未按 9.1.1 条规定通报 CNAS 秘书处,或未 经 CNAS 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f)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认可要求;g) 当认可规则、认可要求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按时完成转换;h) 获准认可实验室存在其他违反认可规定的情况。
CNAS 可以暂停实验室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停期不大于 6 个月。10.1.2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10.2 恢复认可10.2.1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CNAS 确认符合要求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10.2.2 对于由于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不能提前恢复认可资格。
10.3 撤销认可10.3.1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撤销认可: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c)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 CNAS 规则规定的义务;d)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e)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