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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达到确保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量所需的要求。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4.2.2 实验室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阐明。
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 实验室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质量的承诺;b) 管理者关于实验室服务标准的声明;c) 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d) 要求实验室所有与检测和校准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e) 实验室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注:质量方针声明应当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声明的方法和客户的要求来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要求。当检测和/或校准实验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时,某些质量方针要素可以列于其他文件之中。
4.2.3 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4.2.4 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组织。
4.2.5 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4.2.6 质量手册中应规定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准则的责任。4.2.7 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3 文件控制4.3.1 总则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规、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
1:本文中的“文件”可以是方针声明、程序、规范、校准表格、图表、教科书、张贴品、通知、备忘录、软件、图纸、计划等。这些文件可能承载在各种载体上,无论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并且可以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
注 2:有关检测和校准数据的控制在 5.4.7 条中规定。记录的控制在 4.13 中规定。
4.3.2 文件的批准和发布4.3.2.1 凡作为管理体系组成部分发给实验室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应建立识别管理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并使之易于获得,以防止使用无效和/或作废的文件。
4.3.2.2 文件控制程序应确保:a) 在对实验室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b)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c)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或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证防止误用;d)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3.2.3 实验室制订的管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4.3.3 文件变更4.3.3.1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 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4.3.3.3 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控制系统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修订的文件应尽快地正式发布。
4.3.3.4 应制订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4.4.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测和/或校准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a) 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见5.4.2);b) 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c)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和/或校准方法(见 5.4.2);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得到实验室和客户双方的接受。
注 1:对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应当以可行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并考虑财务、法律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影响。对内部客户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可以简化方式进行。
注 2:对实验室能力的评审,应当证实实验室具备了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且实验室人员对所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具有必要的技能和专业技术。该评审也可包括以前参加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和/或为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置信限等而使用的已知值样品或物品所做的试验性检测或校准计划的结果。
注 3:合同可以是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
4.4.2 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的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注:对例行和其他简单任务的评审,由实验室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缩写)即可。
对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对于新的、复杂的或先进的检测和/或校准任务,则应当保存更为全面的记录。
4.4.3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实验室分包出去的任何工作。4.4.4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客户。4.4.5 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4.5.1 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
4.5.2 实验室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适当时应得到客户的准许,最好是书面的同意。
4.5.3 实验室应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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