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实验室认可,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款----138---0904---0103---(V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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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技术负责人、技术监督员、各检测部经理:负责检测的监督管理。
3.2 各检测部经理:负责检测任务调度安排、检测报告和检测资料的整理。
3.3 综合服务部:负责检测报告发送、归档、保管。
3.4 各检测部门:负责检测报告的编制,汇总,归档,保管。
检测认证项目的承接由市场销售部负责,客户对《报价单》确认后填写《服务申请表》。
5.3综合服务部开案员对检测样品检查、登记及编号后,填写《开案流程单》并附《服务申请表》交各检测部门,以进行检测。
5.4 检测工作任务的交接
5.4.2各检测部门经理分派项目给案件人员,检测部门经理、案件人员和测试人员需要在《开案流程单》上确认,并注明需要完成的时间。检测人员及时更新案件的状态。
5.5 工作准备
5.6 检测过程
5.7记录和报告
5.7检测报告应按公司规定的报告格式打印,打印份数按客户要求确定。原始记录必须按统一的格式进行记录。
5.8 检测任务完成后,文件和资料由各检测部将资料整理汇总并填写测试记录归档。
3.1 各检测部门应:
3.1.1提出本检测部门的执行标准;
3.1.2收集非标准的检测方法;
3.1.3制定本部门检测活动的检测程序;
3.2技术负责人:
3.2.1组织非标准方法或自编方法的验证;
3.2.2批准非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作业指导文件;
3.3技术负责人应当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4.定义
无
5.工作程序
5.1检测方法的选择
5.1.1为减少风险,本实验室的检测依据首选以下正式颁布的标准:
(1)本国的国家标准;
(2)本国的行业标准或政府发布的技术规范;
(3)国际和区域标准;
(4)本国地方标准;
(5)企业标准;
(6)知名技术组织或科学书籍与期刊公布的方法;
(7) 制造商指定的方法。
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1.2当老标准已经过期作废时应及时更新,以保证以上标准是现行有效的。为此技术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标准的查新和收集。
5.1.3当所用标准存在理解、操作等困难时,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实验室主任编写检测细则或补充细则,以保证对标准实施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检测细则应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并应经过编制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书面审批手续和保持该文件的有效性。当需要对检测细则进行调整或修改时,也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详见本程序第5.4节。
5.1.4 当顾客指定的检测标准和要求的能力是在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则接受顾客的委托检测无须对实验室的能力与顾客的要求再进行合同评审。只要本实验室的授权人与顾客签立<顾客委托单(代合同)>或<现场服务合同>后即可执行检测任务。
5.1.5 当顾客的委托检测未指定方法时,本实验室授权人与顾客签立检测合同的负责人应首选本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内推荐的检测方法,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在本程序5.1.1条款指示的方法中推荐检测方法。所推荐的方法应获得顾客的书面同意和认可。
5.2当本公司采用非标准方法、实验室设计的方法。(本实验室暂不适用,若要开展,另行制定程序)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方法的确认
5.3.1各检测部经理应随时以《检测方法确认表》的形式编制本公司开展的检测类型相应的检测方法清单,标明检测产品名称或检测类型名称及对应的标准检测方法与编号,并分析新旧标准的差异。经技术负责人确认标准检测方法的最新有效版本,保证公司使用的标准方法的有效性。
5.3.2方法的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需要时确认应包含对抽样、物品准备和物品的运输储存等。
5.3.3确认应使用以下五种方法中的一种,或是其中几种方法的组合以通过核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要求可得到满足:
(1) 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
(2) 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
(3) 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比对;
(4) 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的评审;
(5) 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评定。
5.3.4确认应当依据顾客要求按照预期用途来进行评价,并将确认方法所得到的测量值的范围和准确度与顾客预期的要求进行比较。这些测得值可包括以下诸值:
(1)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2) 检出限;
(3) 方法的选择性;
(4) 线性;
(5) 重复性限;
(6) 复现性限;
(7) 抵抗外来影响的稳健度;
(8) 抵抗来自样品的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
5.3.5 检测方法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详细记录在《检测方法确认记录表》中,内容需包括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的确认程序以及适合预期用途的声明。
5.3.6 经确认后的方法由各检测部门以《新标准/非标准检测方法申请审批表》提出,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4检测标准、方法的变更和偏离
5.4.1当顾客提出增加、减少或改变已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时,技术负责人应与顾客签立补充协议,对变动部分进行书面的约定,或由顾客单方面提出书面请求。
5.4.2技术负责人应对顾客要求变更的检测方法安排必要的评审,以发现本实验室可能存在能力不足和潜在的不良风险,必要时,技术负责人应按照本程序5.3条的要求对变更或偏离的方法安排重新确认,以确定变更或偏离是可行的(如:由于停电等原因造成耐久性试验短时中断)。
5.4.3当检测中确定需要偏离已经确定的检测方法或标准时,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向顾客通报偏离的原由,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征得顾客的书面同意。
5.4.4任何对检测标准和方法的改变或偏离,技术负责人应制定成文件并通知到执行该标准或方法的所有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检测方法偏离时,按《允许偏离的管理程序》执行。
5.5检测细则的制定
5.5.1为防止由于检测随意性给检测造成的危害,各专业室负责人应针对检测执行的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方法制定出检测实施细则和相关职责。
5.5.2检测细则的制定应着重考虑样品对检测活动程序的要求:
(1) 检测样品的安全性、代表性、样品检测中可能存在的不可重复测量性;
(2) 样品各个检测指标的相关性;
(3) 环境影响量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4) 测量仪器设备的调配限制;
(5) 数据采集、分析与处理;
(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 检测中断的影响等其它因素。
5.5.3制定后的检测细则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批。
5.6检测标准的收集和保存
5.6.1各检测部经理应积极主动收集检测标准。收集到的检测标准应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5.6.2标准检测方法由技术负责人每年年底跟踪更新一次,及时将已失效的版本废止,发行新的有效版本(详见《文件资料控制程序》);如有改变应及时更新。
5.6.3如新标准较旧标准对检测资源配置和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变化时,技术负责人应对新标准开展宣贯,必要时应执行《评审新工作的程序》,对本实验室执行新标准的能力开展评审。
当上述情况发生时,技术负责人应着手向认评机构提出扩项的申请。
5.7如使用计算机系统记录、处理、报告、存储或检索,应有:
a. 设备的详细使用说明书,并通过适当地验证,如两台同类仪器之间的比对试验;
b. 当数据进入计算机内形成文件存储后,应按《检测数据控制程序》中相关规定进行数据更改操作;
5.8 检测不确定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