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MA实验室认可办理条件---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3-8-09--0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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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14:20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用能单位节能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用能单位节能检验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检验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用能单位的能源合理利用与节能效果的测评活动。
本文件是CNAS根据节能检验活动的特性而对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 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需与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CNAS-CI02:20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本文件代替:CNAS-CI14:2013。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CNAS-CI14:2011;——CNAS-CI14:2013。
本文所指的用能单位节能检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合理性及与相关法规、标准的符合性检验。检验内容包括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的合理、经济性,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本文为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检验的通用文件,已制定其他应用说明文件的节能检验领域需遵循专门文件的要求。
4.1.1 检验机构应确保从事检验活动的公正性、独立性,应有文件确保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压力和利益的影响,特别当检验机构或其所在组织同时从事 节能咨询、设计、认证、检测及能源计量器具校准业务时,应确保检验活动的公正性 和独立性,并提供有效的证据。
4.2.1 检验机构应实施保密控制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a)被检验方提供的统计报表、工艺流程、主要用能设备的相关信息;b)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被检验方认为需保密的信息,因此,检验机构应 有程序要求检验员实施现场检验前需主动征询被检验方关于保密事项的要求。c)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5.1.1 当检验机构从事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用能单位节能检验活动时,相应资质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1.5 受检验方应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组织中的一部分。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明确开展检验的条件,并确保检验人员能够获得检验所需的文件资 料
(1)实施现场检验前,委托方和受检验方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包括用能单位的能源统计报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清单、以往的节能检验报告、用能 单位能源管理部门和联系人信息等。(2)实施现场检验时需具备的条件或给予的配合:获得简单生产工艺流程、能源进出方式、能源结算方式、主要用能单元或主要用能设备等信息。 提供能源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证书、能源管理制度、采用的节能措施、能 源物质检验报告、能源统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具备方便检验能源计量器具和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的现场条件。
5.2组织和管理5.2.5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相关工作经历。
7.1.2 检验机构应制定节能检验细则或检验作业指导书,以确保检验实施的有效性。该文件至少应明确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的判断原则。7.1.3 当检验机构使用非标准的检验方法或程序时应形成完整的文件并告知委托方和被检验方。
7.1.9 检验机构应当安全实施检验的作业指导书,对危及检验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检验人员知晓。
7.3.1 检验机构可直接将用能单位的文件或资料作为记录,但应考虑取得受检验方同意。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7.4.1 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时,发现能耗严重超标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必要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7.4.2e)检验报告实行检验员、复核人、签发人三级签发制度。
7.4.2g)检验报告(含分项报告、检测报告)须明确规定不符合项目,当检验结果存在不符合结论时,检验报告应包含理解和支持该检验结论的关键信息,如果不能将理 解和解释检验结果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在报告中体现时,必须在检验记录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