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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 实验室无故不按期接受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将被暂停认可资格。5.8.1.5 如实验室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则需向CNAS 秘书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经审批后方可延期。一般情况下,延期不允许超过 2 个月。5.8.1.6 不定期监督评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现场评审或其他评审(如文件评审)。对于获认可在 6 年之内的实验室,由于实验室与认可相关的人员、方法、设备、环境设施等发生变化而安排的不定期监督评审,如果这种变化导致实验室技术能力的变更或涉及的变更很多,则需要安排现场评审确认,反之可安排其他评审确认。5.8.1.6 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与定期监督评审、复评审相距时间较近时,征得实验室同意后,可合并安排。5.8.2 扩大认可范围5.8.2.1 实验室获得认可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随时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申请的程序和受理要求与初次申请相同,但在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可仅填写扩大认可范围的内容 2。5.8.2.2 扩大认可范围的相关要求请参见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 5.2.1条。5.8.2.3 实验室扩大认可范围应该是有计划的活动,要对拟扩大的能力进行过充分的验证并确认满足要求后,再提交扩大认可范围申请。5.8.3 认可变更5.8.3.1 实验室获得认可后,有可能会发生实验室名称、地址、组织机构、技术能力(如主要人员、认可方法、设备、环境等)等变化的情况,这些变化均要及时通报 CNAS 秘书处,具体要求可参见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 9 条。
5.8.3.2 变更发生后,实验室从 CNAS 网站下载并填写《变更申请书》,提交变更申请后,在 CNAS 秘书处确认变更前,实验室不能就变更后的内容使用认可标识。注 1:如果发生《变更申请书》未包括内容的变更,实验室可自行撰写变更申请。注 2:实验室要保证《变更申请书》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由于信息提供虚假或不准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注 3:与扩项评审同时申请变更,只需填写相应申请书,不必再单独填写《变更申请书》。5.8.3.3 发生变更后,实验室要对变更后是否持续满足 CNAS 的认可要求进行确认。5.8.3.4 针对实验室的情况,对实验室提出的认可标准、授权签字人的变更,CNAS秘书处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确认:a)获认可超过 6 年(含 6 年)的实验室,实施备案管理,即接到变更申请后,直接获得批准;如果实验室提出变更申请时,CNAS 秘书处已确定其监督、扩项或复评评审组的,则在完成现场评审等全部认可流程后予以批准。b)获认可不足 6 年的实验室,则需要通过不定期监督评审,对申请的变更事项予以确认。5.8.4.5 一般情况下,对于检测/校准/鉴定环境变化(指搬迁),需通过现场评审予以确认。5.8.4.6 根据实验室的意愿,CNAS 安排的变更确认也可与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合并进行。5.8.4.6 在认可有效期内,实验室如要缩小认可范围或不再保留认可资格,要向CNAS 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明确缩小认可的范围。5.8.4.7 在认可有效期内,实验室如不能持续符合认可要求,CNAS 将对实验室采取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处理,具体要求可参见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10 条。被暂停认可后,实验室如要恢复认可,需书面提交恢复认可申请。暂停期内实验室如不能恢复认可(完成评审、批准环节),则将被撤销认可。6 其他事项 CNAS 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可参见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 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