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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租用设备的管理纳入实验室的管理体系;b)实验室必须能够完全支配使用,即:租用的设备要由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由实验室对租用的设备进行维护,并能控制其校准状态;实验室对租用设备的使用环境、设备的贮存要能进行控制等。c)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完全转移,并在申请人的设施中使用。设备的租赁期限至少为 2 年。对于初次获得认可的机构,至少要能够保证实验室在获得认可证书后的 2 年内使用。CNAS 不允许同一台设备在同一时期由不同实验室租用而申请或获得认可。CNAS 不允许实验室使用借用设备申请/获得认可。5.5.12 对于多场所实验室,现场评审必须覆盖到所有场所,即使分场所的技术能力与主场所完全相同。5.5.13 现场评审以末次会议的结束而宣告结束。5.5.14 现场评审结论仅是评审组向 CNAS 的推荐意见,根据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由评定委员会“做出有关是否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5.5.15 现场评审后,实验室可登录 CNAS 网站服务专栏下载《实验室/检验机构评审人员评审现场状况调查表》,并于评审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成的表格反馈至 CNAS 评审员处,对评审员现场评审表现作出评价。5.6 第六步:整改验收5.6.1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实验室要及时进行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CNAS 要求实验室实施整改的期限是 2 个月。但对于监督评审(含监督+扩项评审)和复评审(含复评+扩项评审)时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要求在 1 个月内完成整改。注:如果 CNAS 评审与其他部门委托或安排的评审联合进行时,实验室的整改期限取最短期限。5.6.2 在以下情况下,评审组会对不符合项的整改,考虑进行现场验证,一般情况下,现场验证由原评审组进行。a) 对于涉及影响结果的有效性和实验室诚信性的不符合项;b) 涉及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并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c) 涉及仪器设备故障,并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d) 涉及人员能力,并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e) 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查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5.6.3 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的整改,实验室不能仅进行纠正,要在纠正后,充分查找问题形成的原因,需要时制订有效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于不符合,仅进行纠正,无需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很少发生。5.6.4 评审组对实验室提交的书面整改材料不满意的,也可能再进行现场核查。5.6.5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形成的评审结论或推荐意见,有可能根据实验室的整改情况而进行修改,但修改的内容会通报实验室。5.7 第七步:批准发证5.7.1 实验室通过了现场评审,并不等于获得了认可。根据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规定,由评定委员会做出批准认可的决定。5.7.2 实验室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材料交评审组审查验收。通过验收后,评审组会将所有评审材料交回 CNAS 秘书处,秘书处审查符合要求后,提交评定委员会评定,并做出是否予以认可的评定结论。CNAS 秘书长或其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做出认可决定。5.7.3 CNAS 秘书处会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通知书,并在 CNAS 网站公布相关认可信息。实验室可在 CNAS 网站“获认可机构名录”中查询。注:认可批准后,CNAS 将在网上预公布实验室获认可的范围,实验室如有异议可向专门信箱发送信息,由 CNAS 甄别处理。5.7.4 目前 CNAS 实验室认可周期及认可证书有效期的规定见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 5.1.7 条。5.8 第八步:后续工作5.8.1 监督评审和复评审5.8.1.1 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能够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CNAS 会对获准认可实验室安排定期监督评审。一般情况下,在初次获得认可后的 1 年(12 个月)内会安排 1 次定期监督评审,并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可查看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 5.3.2 条),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5.8.1.3 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无需实验室申请,但必须进行现场评审,监督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截止日期在 CNAS 秘书处向实验室发放的“认可决定通知书”中标明,实验室要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