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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至少要正式、有效运行 6 个月后,进行覆盖管理体系全范围和全部要素的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5.1.4.1 所谓正式运行,是指初次建立管理体系的实验室,一般要先进入试运行阶段,通过内审和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然后再正式运行。5.1.4.2 所谓有效运行一般是指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要素都经过运行,且保留有相关记录。对于实验室不从事认可准则中的一种或多种活动时,如分包校准等,可按准则要求进行删减。5.1.4.3 实验室在策划内审时,要从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入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确定内审范围和频次,制定内审方案。内审“检查表”(或其他称谓)要记录相应客观证据并具可追溯性。5.1.4.4 内审和管理评审方案的建立和实施可参考以下文件:CNAS-GL011《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CNAS-GL012《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管理评审指南》5.2 第二步:提交申请5.2.1 实验室所开展的任何活动,均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诚实守信。5.2.2 CNAS 实验室认可秉承自愿性、非歧视原则,实验室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向 CNAS 认可七处递交认可申请,签署《认可合同》,并交纳申请费。具体费用及汇款账号见申请书中的“申请须知”。5.2.3 《认可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由授权人签署时,其授权齐全,并随《认可合同》一同提交。5.2.3 CNAS 认可条件: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c)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5.2.3.1 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是独立法人实体的一部分,经法人批准成立,法人实体能为申请人开展的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5.2.3.2 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时,要满足基本准则和专用准则的要求。5.2.3.3 实验室在运行管理体系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中的要求,并履行 CNAS-RL01 第 11.2 条所述的相关义务。注 1: CNAS 网站有“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业务在线申请”系统使用教程可供学习。注 2:同时申请“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EPA 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相关要求请参见 CNAS-CL01-S02《“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CNAS-CL01-S04《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注 3: 2016 年 6 月 7 日 CNAS 发布的《关于调整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申请及评审资料提交方式的通知》中明确了提交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的要求,需注意的是提交电子版的材料,应与提交纸质版的材料具有同等效力。注 4:实验室英文名称和地址的翻译请参见 CNAS-AL12《合格评定机构英文名称与地址的申报指南》。5.2.5 如果实验室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体系文件,可直接从计算机中导出并提交,但需要包含审批人信息,相关审批手续在现场评审时核查。5.2.6 认可申请书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关记录,实验室只需从存档文件中复印或扫描提交。对于手写记录,不能因为申请认可,而誊抄或录入计算机打印。5.3 第三步:受理决定5.3.1 CNAS 秘书处收到实验室递交的申请资料并确认交纳申请费后,首先会确认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和完整性,然后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是否满足 CNAS-RL01 第 6 条所述的申请受理要求,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5.3.2 对 CNAS-RL01 中部分受理要求的解释:5.3.2.1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是独立法人实体的一部分,经法人批准成立,法人实体能为申请人开展的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实验室要在其营业执照许可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实验室在提交认可申请时需同时提交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对于非独立法人实验室,还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承担实验室相关法律责任的声明。5.3.2.2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实验室建立的管理体系既要符合基本认可准则的要求,同时还要满足专用认可规则类文件、要求类文件及基本认可准则在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实验室应该充分了解 CNAS 相关文件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但不能提供满意结果,或不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要求的,将不受理该子领域的认可申请。申请认可的项目如果不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实验室也要尽可能的与已获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间比对,以验证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5.3.2.4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 “足够的资源”是指有满足 CNAS 要求的人员、环境、设备设施等,实验室的人员数量、工作经验与实验室的工作量、所开展的活动相匹配。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或鉴定活动的人员要与实验室或其所在法人机构有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不能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中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或鉴定活动。实验室的检测/校准/鉴定环境能够持续满足相应检测/鉴定标准、校准规范的要求;实验室有充足的、与其所开展的业务、工作量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且实验室对该仪器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5.3.2.5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测量溯源性要能满足 CNAS 相关要求。对于能够溯源至 SI 单位的仪器设备,实验室选择的校准机构要能够符合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中的规定。实验室需对实施内部校准的仪器设备和无法溯源至 SI 单位的仪器设备予以区分。对于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要符合 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求》的规定;对于无法溯源至 SI 单位的,要满足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