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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 方法偏离应经验证,验证工作应遵循 4.3.5 的要求。4.3.6.3 方法偏离应编制作业指导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4.4 取样与抽样4.4.1 取样4.4.1.1 从送检的检材/样本中取样,应全面,完整,如:油漆、土壤、人体组织取样既要考虑鉴定部位也要考虑空白对照部位,必要时,编制取样作业指导书。4.4.1.2 取样数量应满足鉴定用量、必要时的复查、确证或留样的需要。4.4.1.3 在取样过程中,应避免外来杂质的混入,防止因挥发、分解、环境污染等因素使其特性或量值改变,并使用合适的洁净容器盛装。4.4.1.4 每件取样样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4.4.1.5 取样情况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写入鉴定文书。4.4.2 抽样4.4.2.1 必要时,鉴定机构应制定抽样控制程序,规范抽样人员要求、抽样方法、过程(流程图)、抽样记录、样品包装、运送等活动。4.4.2.2 抽样人员应掌握抽样理论和抽样方法,具有相应检材/样本的鉴定知识和能力,在抽样过程中做好抽样记录。记录应包括抽样所代表的样本数量、重量、外观描述、包装方式、包装状态、抽样人、地点、日期、气候条件等。4.4.2.3 每件抽取样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注明编号、名称、位置、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人等。4.4.2.4 抽样方案应建立在数理统计学的基础上,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以使对所取样品的鉴定能代表检材/样本总体的特性。4.4.2.5 抽样量应满足鉴定精度要求,足够供分析、复查或确证、留样用。4.4.2.6 运送抽取样品时,应采用适当的运输工具,包装应坚实牢固,防止外包装受损伤,保证样品不被污染、挥发、变质或变化。4.4.2.7 抽样情况应写入鉴定文书。4.5 检材/样本的处置4.5.1 总则4.5.1.1 鉴定机构应制定检材/样本管理程序,规范检材/样本的接收、登记、传递、保管、处置、安全和保密等工作,必要时,制定作业指导书。4.5.1.2 统一管理检材/样本的鉴定机构应设检材/样本管理员。4.5.1.3 在整个检材/样本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应保证检材/样本的完整性、特性的原始性、保密性、安全性,确保不被污染、破坏、篡改、转移以及变性,保护鉴定机构和委托方的利益。4.5.1.4 鉴定人对委托方提供的检材/样本不准私自留用,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化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作其它用途。4.5.1.5 原则上检材/样本一律退回委托方。4.5.2 检材/样本接收4.5.2.1 接收检材/样本的鉴定人员应详细核对检材、样本和案卷资料的数量、重量、包装、形态、性状等;若发现异常和不予使用的检材/样本,应与委托方达成处理意见,由送检人签字确认。4.5.2.2 鉴定前,委托方若对检材/样本有特殊要求,如不能破坏等,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4.5.2.3 需要混合分析的,所取检材/样本应充分混匀。4.5.3 检材/样本标识4.5.3.1 每一检材/样本都应有唯一性标识。标识的设计和使用必须清晰地识别出相关案件,并确保不会在检材/样本或涉及到的记录上产生混淆。4.5.3.2 若不适合在检材/样本自身上标识,应在最接近检材/样本的容器/包装物上标识,并确保容器/包装物与标识不分离。4.5.3.3 检材/样本应有正确、清晰的状态标识,保证不同鉴定状态和传递过程中检材/样本不被混淆。4.5.3.4 需要时,应对每一份检材/样本进行录像或全貌、细目照相,并加放比例尺。4.5.4 检材/样本传递、保存和处置4.5.4.1 鉴定机构应建立检材/样本传递、保存等信息的“保管链”,从检材/样本接受开始就详细记录检材/样本的编号、种类、性状、保管人、移交人、接收人、流转的日期、时间、状态变化情况和保管地点等信息。4.5.4.2 鉴定机构必须有专门的符合检材/样本保管条件(温度、湿度、防磁、防静电等)要求的安全区域,用于保管短期和/或长期存储的检材/样本。4.5.4.3 所有检材/样本必须封装,并能识别封装人,以防污染、损坏或篡改。对于难于封装的大件检材/样本,鉴定机构应有措施保证存放区域不会引起检材/样本的丢失、变质和污染。4.5.4.4 鉴定过程中,检材/样本不用时,容器或包装物应始终保持闭口状态,并置于规定环境中保存。4.5.4.5 对于枪弹、毒物、毒品、爆炸类等危险检材/样本的保管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5.4.6 应对检材/样本保存的环境条件进行控制、监测和记录。4.5.4.7 检材/样本应尽可能避免完全消耗,以备复检使用。但以下情况可不留样,但应做好记录:a) 检材/样本无法长期保存的;b) 送检量仅够一次鉴定使用量的;c) 委托方要求返还剩余检材/样本的。4.6 检测/检验4.6.1 检测/检验方案设计应遵循先无损后有损、先物理后化学的鉴定方法进行。4.6.2 检测/检验过程中应避免检材/样本的污染、变质或混淆。4.6.3 检测/检验前的准备工作:a) 核对检材/样本数量、性状、标识、鉴定要求和相应的鉴定方法;b) 按鉴定方法的要求准备试剂、标准物质、量具、器皿、仪器设备以及其他耗材等,并检查是否合格;c) 检查鉴定机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鉴定要求;d) 使用规范的原始记录表。4.6.4 检测/检验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检材消耗,以备重复检测/检验或者复查。4.6.5 检测/检验过程应严格按照鉴定方法和/或作业指导书操作。4.6.6 检测/检验中的质量控制。4.6.6.1 对于不同的检测/检验活动,可采取不同的质量控制方法,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 使用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样品;b) 使用其他已被校准的仪器以提供可溯源的结果;c) 测量和检测/检验设备的功能性核查;d) 适用时,使用核查或工作标准,并制作控制图;e) 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f)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检验;g) 对存留检材/样本进行再次检测/检验;h) 同一检材/样本不同特性结果之间的相关性分析;i) 检测/检验结果的审核;j) 实验室内比对;k) 盲样测试。4.6.6.2 对于主观判断为主的检验活动,应采取两人以上独立鉴定的质量控制手段。所有鉴定人必须独立检验,不能在知晓他人意见的情况下进行,避免相互影响。4.6.6.3 需要时,常规检材/样本的鉴定可做平行检测/检验,新开展鉴定项目、复检或疑难项目的鉴定可做多次检测/检验,做单次检测/检验的项目应进行评估。4.6.7 记录4.6.7.1 检测/检验过程中应在受控技术记录表格上作记录,详细记录案件编号、检测/检验对象、取材部位、数量、鉴定时间、鉴定方法、检测/检验条件(使用设备与条件、关键试剂等)、观察结果、分析数据、重要阴性结果以及所有参与检测/检验的鉴定人和技术支持人员等信息。